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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房断供以降低损失
发布时间:2014/9/30  阅读次数:348  字体大小: 【】 【】【
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城东的王先生是2012年3、4月间购买的第二套房。王先生出于“买涨不买跌”的从众心理,以不多的首付款与开发商签下了买卖合同,又与苏州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80万元,期限20年。买了房的王先生看着房价上涨趋势,想想过几年卖出去又能小赚一笔。


但好景不长,王先生所在行业不景气,其公司薪酬、福利大幅降低。更为糟糕的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房价涨势止住了,自己所买的楼盘开始降价。“房子总价跌了快两成,自己每个月还要支付几千元贷款,压力不小,干脆断供。”于是,王先生停止了向银行还贷。银行方面催要无果,只得拿着合同将王先生告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原告认为,如果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款,在当前楼市现状下,很可能造成无法全额执行到借款人所欠贷款的结果,增加银行坏账风险。


被告王先生则当庭直言: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所在单位经济情况不景气,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贷款。希望向开发商退还所购房屋,以降低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立即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贷款本息的条件已经成就。王先生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等。且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原告就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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