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法律法规
辽政发[2001]24号 辽政发[1997]41号 国发[1978]104号
对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
办事条件和提供资料
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和非因并经劳动坚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提交资料: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
工作程序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携带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条件;
2、经核准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参保和缴费情况并计发养老金;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并轨职工及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由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代理中心或失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依上述程序代为办理。
工作时限
即时
告知方式
即时
责任科室
养老保险科
公开方式
1、政务公开办
2、办事指南
3、劳动保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