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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3/12/9  阅读次数:202  字体大小: 【】 【】【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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