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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程序
发布时间:2013/1/3  阅读次数:213  字体大小: 【】 【】【

为规范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企业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管理部门向局养老保险科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本人档案、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病退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档案资料不全的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理

1、正常退休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到局养老保险科核准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核表》,由养老保险科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出生时间。初审合格后由经办人盖章,复审后加盖养老保险专用章,发放《退休证》。

2、特殊工种退休

(1)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局养老保险科核准退休条件,由局养老保险科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折加工龄、出生时间等事项进行初审。如本人档案记载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不清晰时,须查阅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的原始工资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资料,初审合格后填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核准表》,复核后盖章并加盖养老保险专用章。

(2)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应由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回执单》,报局养老保险科进行视同缴费年限核准。

3、因病退休

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办理病退。

养老保险科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核准合格后,移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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