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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从2014年起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2014/5/29  阅读次数:568  字体大小: 【】 【】【

辽阳市从2014年起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辽阳市从2014年起将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用赔付保障水平。
  本着“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辽阳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拨付给承办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商业保险机构。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赔付金额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即:个人负担1万元以上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赔付比例为60%;10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赔付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的赔付比例为70%。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年度内最高赔付2万元。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的(自杀、有第三方责任除外),赔付死亡金2万元;因疾病死亡的赔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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