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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进关于印发《辽阳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29  阅读次数:828  字体大小: 【】 【】【

4050进关于印发《辽阳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劳社发[2007]96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工作,使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发挥更大的效应,现将《辽阳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政府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由政府出资扶持开发的安置大龄就业困难群体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的下列岗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社区公共管理和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岗位;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的岗位;  


(三)其他符合公益性的岗位。  


第五条    经营性单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经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享受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 0周岁、女年满4 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夫妻双失业、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  


(三)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家属;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愿望人员;  


(五)其他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享受补贴人员的认定,由社区、街道(乡镇)初审、公示,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认定,市劳动就业部门复审。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户口簿》、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二)夫妻双失业、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夫妻双失业人员结婚证及夫妻双方《再就业优惠证》,《离婚证》,《死亡证明》;  


(三)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户口簿》、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部队团以上机关证明;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在市劳动就业局备案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表、《身份证》、《户口簿》、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工资发放表;  


(三)银行进账单及明细表;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经营性用人单位申报补贴,除按第九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收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按月申报,按月补贴发放办法。每月l 0至2 0日,由用人单位填报《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补贴申请表》,报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市劳动就业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被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停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自上岗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  


由于特殊原因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未能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用人单位应予以垫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按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象的登记台帐,对安排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的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实行分类汇总并保存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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